杭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
栏目:时政新闻  加入时间:2006-04-19 00:00:00  来源:ltxc_admin  点击次数:1757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了新的调整。此次调整的部分政策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定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是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自负比例。规定了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209毛;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15%。2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5%;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1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5%。

    三是调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至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规定为:(一)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6%调整为14%,退休人员由原来的12%调整为8%。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其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至2万元段,在职职工由原来的16%调整为14%,退休人员由原来的12%调整为8%;2万元至4万元段,在职职工由原来的12%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原来的8%调整为6%。

    4万元以上部分及部分在三级、二级和其他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时政新闻

杭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

· 2006-04-19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了新的调整。此次调整的部分政策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定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是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自负比例。规定了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209毛;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15%。2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5%;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1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自负1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负5%。

    三是调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至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规定为:(一)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6%调整为14%,退休人员由原来的12%调整为8%。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其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至2万元段,在职职工由原来的16%调整为14%,退休人员由原来的12%调整为8%;2万元至4万元段,在职职工由原来的12%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原来的8%调整为6%。

    4万元以上部分及部分在三级、二级和其他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