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市医保与学校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医保自负医疗费超额部分报销标准
1.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自负1200元,超出部分报销95%;住院医疗费自负800元,超出部分报销100%。
2.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自负1500元,超出部分报销90%;住院医疗费自负1000元,超出部分报销100%。
3.杭州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自负医疗费全额报销。外地评选的劳模,其城市级别必须等同或高于杭州市(省会城市)
4.2019年退休的职工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医保自负医疗费超额报销流程与时间安排
1.1月学校委托市医保局查询我校职工2019年度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核实职工参保信息。
2.2月审核每位职工2019年度医保自负金额,符合报销标准的职工和金额统一报计财处。
3.3月底前计财处统一打入职工工资卡或退休金账户。
三、规定病种患者自费、自理医疗费补助
1.我校规定病种自费、自理医疗费补助原则: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地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用于规定病种检查、化验、治疗的自费、自理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1/3。非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2.申请补助的职工将相关材料(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单、住院费用总清单、因医院药房缺药至杭州地区药房购买的需附医院盖章的外配处方和病历文书)于2月底以前交至仓前校区行政办事大厅(行政楼5楼)健康管理8号窗口。
3.不明之处可与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联系(电话28860152)。
对以上报销事宜和流程有疑问或异议者,请于1月13日前联系公管处刘纯,电话28865099,邮箱956499786@qq.com。
公共事务管理处
2020年1月2日
各学院、部门:
根据市医保与学校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职工医疗费报销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医保自负医疗费超额部分报销标准
1.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自负1200元,超出部分报销95%;住院医疗费自负800元,超出部分报销100%。
2.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自负1500元,超出部分报销90%;住院医疗费自负1000元,超出部分报销100%。
3.杭州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自负医疗费全额报销。外地评选的劳模,其城市级别必须等同或高于杭州市(省会城市)
4.2019年退休的职工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医保自负医疗费超额报销流程与时间安排
1.1月学校委托市医保局查询我校职工2019年度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核实职工参保信息。
2.2月审核每位职工2019年度医保自负金额,符合报销标准的职工和金额统一报计财处。
3.3月底前计财处统一打入职工工资卡或退休金账户。
三、规定病种患者自费、自理医疗费补助
1.我校规定病种自费、自理医疗费补助原则: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地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用于规定病种检查、化验、治疗的自费、自理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1/3。非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
2.申请补助的职工将相关材料(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单、住院费用总清单、因医院药房缺药至杭州地区药房购买的需附医院盖章的外配处方和病历文书)于2月底以前交至仓前校区行政办事大厅(行政楼5楼)健康管理8号窗口。
3.不明之处可与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联系(电话28860152)。
对以上报销事宜和流程有疑问或异议者,请于1月13日前联系公管处刘纯,电话28865099,邮箱956499786@qq.com。
公共事务管理处
2020年1月2日